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
1、此业务仅为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录音录像及上传的材料提供存证业务,当事人需依照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设立遗嘱,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
2、公证处对公证遗嘱中心下的遗嘱业务加密保管,不能也无法对上传的数据进行审核。请在上传之前仔细核对。
3、见证人的见证表达仅为参考范文,见证人应按实际情况表达见证意见。
4、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5、继承开始后,任何人凭借提取码及立遗嘱人姓名,可以查询立遗嘱人的遗嘱信息,请立遗嘱人及提取码保管者妥善保管提取码,以免泄密。
6、立遗嘱人可以申请出具电子证据保管公证书,任一受益人、遗嘱执行人或关联人等在继承开始后可以申请出具该遗嘱业务的电子证据保管公证书。
7、建议用本人手机进行业务操作,使用他人手机进行遗嘱存证业务操作时,该手机上会存有遗嘱存证业务数据,数据上传后请及时删除。
特别提示:当事人打开该告知书并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后,视为已经知悉本告知书所载明所有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