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合法、规范开立和使用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相关业务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不含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Ⅰ类户:乙方通过Ⅰ类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
Ⅱ类户:乙方通过Ⅱ类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发放和归还本行贷款等服务。经乙方工作人员通过柜面、自助机具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直销银行开立的除外)。
Ⅲ类户:乙方通过Ⅲ类户为甲方提供限额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乙方柜面、自助机具加以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经乙方非柜面渠道自助开立账户的,甲方应从绑定Ⅰ类户向Ⅲ类户转入限定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激活后只可选择一个Ⅲ类户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Ⅲ类户任一时点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账户应遵守乙方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乙方公布或公告为准。
第三条  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应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相关监管规定,向乙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审核。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客户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税收居民身份等,甲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伪造、欺诈,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代理他人开户的,还需出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合法的委托书。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应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如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存在多人使用且无法证明其合理性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第五条  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第六条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按照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向有关机构报送甲方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甲方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乙方开立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其中通过非柜面渠道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甲方只能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办理。
第八条 甲方经自助机具开立Ⅰ类户的,需经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身份。甲方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开立Ⅱ、Ⅲ类户时,承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
第九条 甲方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时,甲方须提供本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同名Ⅰ类户或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并绑定。
第十条 甲方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开